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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宝鸡市卫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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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监管,积极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民营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制形式不同于公立医疗机构,由个人或公司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合资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有利于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和价格等各种经济手段,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卫生事业,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健服务;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近年来,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较为迅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设备仪器相对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诊疗操作不规范、乱发医疗广告、相互间恶性竞争等问题日益突出,在医疗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隐患,必须狠下功夫加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要充分认识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做为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大事来抓;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准入审批,加强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建设,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合理规划,严格准入 1、合理规划 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严格遵循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本辖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时,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人口总量等实际情况,严格确定医疗机构总数量和分布规划;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医疗机构适当补充的原则。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必须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民营医疗机构必须与公立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保持一定距离,原则上设置在以上述公立医疗机构为中心、群众步行15分钟可及范围以外。在此基础上,以任何民营医疗机构为中心,群众步行10分钟可及范围以内不得设置其他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坚持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半径超过3公里的行政村,可实行一室两“点”;行政村已有村卫生室的一般不设置个体诊所。 2、严格准入 按照《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举办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的民营医疗机构举办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年公民、公司或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国外机构,其负责人必须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举办各类诊所的民营医疗机构举办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经注册执业满五年的医师。 民营医疗机构名称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宝鸡市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遵循名符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核定的名称内容。 三、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500张以上床位和含有中心字样的综合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审批,报卫生部备案;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各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学美容机构等由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卫生厅备案;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由县区卫生局审批,报市卫生局备案。境外来华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含合资合作机构)由卫生部审批。 2、审批程序 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举办人必须认真填写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设置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其申报材料、基本设施、人员资质进行调查审核;对核查合格的拟设置医疗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性质、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经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积极推行规范化建设 1、各级各类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基础上,参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标准”。 2、各类门诊部、诊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在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口腔门诊部”要求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必须设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规范化药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3)“中医诊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中西医结合诊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3、上述标准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规范化建设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4、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市、县区卫生局设计辖区统一的民营医疗机构形象方案,指导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建设,做到“机构标识”、“服装胸卡”、“规章制度”、“医疗文书”、“考核办法”、“管理资料”等方面的“六统一”;中医药机构要体现中医特色和传统文化,宣传传统医学养生的相关知识。 五、加强人员培训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医疗机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度必须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考核;要制定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将教育培训结果与上岗资格、年终考核等相结合,把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合格作为定期考核和执业注册的必要条件。 六、强化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宝鸡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制度(试行)》,按照“区域监管”“分级负责制”原则,认真落实定期巡查、区域监管和信息公示制度,严厉处罚民营医疗机构违法诊疗行为。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纵容、包庇民营医疗机构违法诊疗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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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厚朴 责任编辑:紫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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