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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看懂非处方药说明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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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因此药品说明书是药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药品说明书作为随药品包装的一种标识物,是药品外在质量的体现。统一格式、规范的药品说明书,不但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规范药品市场、保障百姓用药的一种手段,而且对消费者正确选择、使用药品都有着指导作用。 ■批准文号是药品的唯一“身份证” 很多非处方药说明书上都印有“国药准字”的标识,这是国家药监部门经过严密及科学的验证后给出的批准文号,包括通过药理学试验、急慢性毒理试验、病理试验、一期、二期、三期临床试验等。批准文号一药一号,就像每个人都有唯一的身份证号一样。消费者可通过对药品批准文号的查询辨别真伪。 此外,批准文号还有“国药准字”、“卫药准字”和“地方准字”之分。“地方准字”1996年以前使用,当时审批要求简单,科技水平受限,疗效可靠性及安全性方面差距较大;1996年起由国家卫生部审批,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1998年起药品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这种批准文号都属于新药,科技水平高,疗效可靠。 消费者如需要了解药品的真伪,可登录国家药监网站,输入药品“批准文号”进行查询。如查询不到,或者药品名称、药企名称不符,可向当地药监部门举报。 ■核准日期记录药品临床验证史 200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 24号令中规定:药品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经过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反馈、分析、整理、归纳之后的历次修改时间。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它是药品经过多次临床验证的历史证明。 ■不良反应是药品对人体产生危害可能的记录 药品分为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材以及中药饮片。由于大多数化学药品是从国外引进的,所以又称为西药。西药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外经历了漫长的信息积累和反馈,发展比较成熟,因此,在不良反应积累上比较完整和全面。而中成药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来说中成药不良反应除指正常用量情况下出现的毒副作用外,还包括超剂量使用、配伍不当、炮制不当等导致的毒副作用。因此,中成药不良反应监测须考虑其特殊性,在新药上市后,可在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目中注明“尚不明确”。 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都是5年。有效期满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再注册。一个品种经过5年的生产、销售、使用,会积累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临床使用经验,企业有义务对药品的安全、疗效和质量进行再评价。对于那些通过实践证明是工艺落后或质量不稳定、使用不安全的品种,再注册时会将其淘汰。 因此,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对人体产生危害可能的记录。目前,国际上对于药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部分,其详细情况写到什么程度,还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故有的药品说明书中对该药品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写得较全面,而有的则写得很少,患者在用药时要仔细阅读。 提醒:目前,国家各级药监部门都设有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患者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可向药品零售企业反馈,也可直接向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举报。同时,药品说明书中“慎用”、“禁用”等注意事项,是从医学角度评估该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如发现使用的药品所强调的注意事项与己有关,应咨询医师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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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厚朴 责任编辑:紫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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